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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欲铺就自毁路

发表单位:南粤清风网 发表时间:2015-09-29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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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一个小得不能再小的‘村官’,党和人民不会管到我身上来”,正是这种侥幸心理使得一个农民出身、受党教育多年、也曾得到组织和村民认可、想办事、敢办事、能办事的“好村官”—— 陆丰市南塘镇梧厝村原党支部书记施王祥蜕化变质,终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把国家的惠农政策当作了中饱私囊的“摇钱树”。

  2012年9月15日,陆丰市南塘镇梧厝村原党支部书记施王祥因涉嫌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未发放的种粮直补款、征地补偿款等违纪违法行为,被该市纪委立案调查。2013年12月26日,陆丰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判处施王祥有期徒刑十四年。2014年3月7日,陆丰市纪委决定给予施王祥开除党籍处分。

  贪欲膨胀狂敛财 以权谋私侵吞征地款项

  南塘镇梧厝村是省核定的贫困村。施王祥在担任该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便开始挖空心思疯狂敛财。

  2002年5月22日,陆丰市民政局与该村签订了《殡仪馆、公墓园建设用地协议书》,约定征用梧厝村土地70公顷,首期征地300亩,征地款共计2262780元。施王祥“瞅准”这一“大好时机”,于2002年至2007年期间,以梧厝村委会名义先后开具了32笔领据,并亲自经手从南塘镇金盆山公墓园支取征地款共计543050元。该款除代付一些必要支出432650元外,余款110400元被施王祥纳入囊中,占为己有。

  2007年至2010年期间,国家先后下拨给梧厝村的种粮直补款共计484900元。施王祥自己经手或委托他人从南塘信用社将该款提取后,只发给村民204000元,再次故伎重演,将未发放的种粮直补款280900元纳入囊中。

  滥用帮扶资金 违规签订无效合同

  梧厝村是中山市小榄镇帮扶的贫困村。帮扶工作自2009年开始至2012年结束,中山市小榄镇投入梧厝村帮扶资金共计124万元,帮扶项目有25项,其中帮扶梧厝村委会发展村集体经济项目一个,帮扶资金50万元。经村两委干部研究决定,梧厝村委会出资50万元参股南塘镇某机砖厂,并于2011年6月5日与该机砖厂签订了投资合同,施王祥经手将梧厝村委会参股资金50万元以现金方式付给该机砖厂负责人陈某某。

  经查,南塘镇某机砖厂属于无牌照经营企业,梧厝村委会与其合伙经营应承担非法经营的法律风险;另外双方签订的投资合同中明显存在一些违法违规问题。如代表梧厝村委会签字的是村党支部书记施王祥,村委会主任施某周没有签字,《合同书》上的印章是“陆丰市南塘镇梧厝村民委员会证明专用章”,并没有加盖“陆丰市南塘镇梧厝村民委员会”公章。由此可见,南塘镇梧厝村委会与该机砖厂签订的投资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施王祥在管理使用该笔50万元的扶贫资金过程中不负责任,违规签订无效投资合同,存在失职行为。

  查处经过

  罔顾党纪国法 滥权贪腐终落法网

  2012年7月,汕尾市纪委将群众反映施王祥截留贪污种粮补贴款、征地补偿款和中山帮扶资金等问题转交陆丰市纪委查处。

  经查,发现施王祥在担任梧厝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梧厝村委会2002年至2012年集体资金合计391300元,其中涉嫌贪污2002年至2007年账外征地补偿款110400元、2006年至2012年部分农户种粮补贴款280900元。施王祥为打击报复上访反映他腐败问题的村民,纠集同案疑犯持械殴打致人轻伤,触犯刑律,涉嫌故意伤害行为。施王祥私刻梧厝村委会“证明专用章”公章,并违规使用代替“村民委员会”公章,其行为违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施王祥在处理中山市小榄镇帮扶该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的50万元扶贫专项资金过程中,对资金管理使用不负责任,违规签订无效投资合同,存在失职行为。

  2012年9月15日,陆丰市纪委对其违纪违法犯罪问题予以立案;2013年2月5日,南塘镇党委会免去其梧厝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因涉嫌故意伤害行为,2013年4月10日,陆丰市公安局依法对施王祥刑事拘留,4月26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12月26日,陆丰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判处施王祥有期徒刑十四年;2014年3月7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以及调查组调查情况和陆丰市人民法院有关刑事判决材料,陆丰市纪委决定给予施王祥开除党籍处分。

  案件启示

  沉重教训 深刻启示

  施王祥的“官”虽不大,可涉案金额巨大,手段恶劣,令人慨叹。

  施王祥违纪违法案给了我们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农村党员干部沉重的教训、深刻的启示。

  启示之一:身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必须牢记党的宗旨,时刻不忘“执政为民”。拿着村里工资,跑前跑后为群众办事,本应是份内之事,不应有非分之想。否则,就不能摆正个人与国家、集体间的利益关系,势必容易“本末倒置”而将个人的利益凌驾于国家和集体利益之上,终将“误入歧途”。

  启示之二:身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必须学法、知法、懂法,才能做到自觉守法。如果不加强对党的政策纪律和国家法律的学习和了解,不仅不能准确全面地贯彻落实好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能当好村民群众的当家人和贴心人,还会因对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无知而“自取其辱,自负其咎”。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为村集体及村民付出了心血和劳苦,广大村民可谓有目共睹。如若采取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处理村务民情,获得合理的回报,老百姓绝会应允;如若采取挪用、侵吞、贪污等手段,谋取私利,终将为群众所唾弃。

  启示之三:身为党员干部,必须做到防微杜渐、善始善终。堤坝一旦开了口子,要堵可就难了,甚至会越撕越大。施王祥的堕落蜕变史,印证了这个启示。

  启示之四:身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心存侥幸”,必将滑向堕落。“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施王祥之所以触犯国法和党纪,是侥幸心理所害,认为“我一个小得不能再小的‘村官’,党和人民不会管到我身上来”。虽然“伸手”之时略有怯怕之心,但侥幸心使其私欲膨胀,一发不可收拾。要知道:侥幸心是每一个违纪违法者“作茧自缚”的绳索。常言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在侥幸心理驱使下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人,无异于自我欺骗,“掩耳盗铃”,最终必将身败名裂。

  启示之五:做好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党员干部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是维护农村稳定,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首先,要强化教育,注重管理,全面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的整体素质。一是抓好正面教育。有计划地组织农村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知识,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二是抓好警示教育。要通过身边典型案件,以案释纪,以案释法,使他们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三是抓好疏导教育。农村党员干部身处农村最基层,受各种因素影响,思想稳定性较差,容易产生不良思想问题,要经常对他们进行疏导,使他们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其次,要健全制度,加强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农村党员干部腐败。一是完善和落实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村账镇管、组帐村代理等,规范各类资金的发放,规范村级开支,建立健全重大开支项目集体研究制度。二是全面实行村务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公布行政事务、经济管理、财务开支等事项,严格把好公开内容、公开程序、公开时间、公开形式和公开资料规范归档保存等五个关键环节,接受群众监督,推行“阳光村务”。三是实行村级财务定期审计制度。由镇纪委牵头,组织财政、农经等部门参加,定期不定期对村级财务的行为进行审计。

  再次,要加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村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挪用村财,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案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此外,还要注重研究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切实做好源头治理工作。

  最后,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为农村党员干部营造一个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环境。对因农村党员干部依法执行公务不满而故意打击报复的行为,要坚决查办,为农村党员干部撑腰做主,做他们的坚强后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此外,在条件允许和群众认可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的收入,调动他们干好本职工作的积极性。做好对农村党员干部的诫勉和奖励工作,对得过且过、政绩平庸和群众威信差的农村党员干部,要及时调整;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度高,遵纪守法的农村党员干部,要予以重用,切实做到奖罚分明,激励他们干事创业,更好地为群众服务。(陆丰纪宣)